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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2
【实施时间】 2002-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

[接上页]

  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要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全面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完善教师职务评聘制度,进一步调整中小学教师职务结构。2005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中具有中、高级职务的比例分别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同时,要适当增加农村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指标.缩小农村中小学教师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比例和城镇教师的差距。对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工作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高一级职务。鼓励优秀人才到经济欠发达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薄弱学校支教,城镇中小学教师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凡是新分配到县以下贫困边远乡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户口可以落在县城,见习期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待遇。要逐步建立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贴制度。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努力做到“三个保证”。
  
  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上收到县集中管理,凡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实际发放数低于国家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要相应调整县、乡财政体制,由县级财政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按照《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在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上,首先要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重点安排解决困难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发放问题。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并制定计划,逐步兑现。
  
  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开支。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进行统筹安排,保证经费开支。经济条件和财力较好的县,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经费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进行预算安排,县、乡两级财政确有困难不能足额安排的,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并严格按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对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保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保障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经费,及时消除新增危房。省、市两级和财力较好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政府的专项补助,重点扶持困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人民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建设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要逐步解决“普九”欠债问题,不得举债建设农村中小学。
  
  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要在省、市、县三级设立教育专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专人专账、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和专款,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通过专款专户实现资金的封闭运行,杜绝挤占、截留、挪用现象。农村中小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对挪用农村义务教育费的问题要严肃查处。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义务教育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定期检查义务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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