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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责
  
  (一)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省、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乡镇(以下统称乡)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省、市、乡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体制。
  
  (二)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管理教师队伍,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市、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使用中央的转移支付和各项专款,安排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帮助并督促县人民政府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确定课程计划,选用国家教材,审定省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建立助学制度;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组织协调义务教育发展;统筹管理本地区教师队伍,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组织实施本地区教师资格制度;管理和使用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设立专项资金,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组织对所属县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指导所属县教育教学工作。
  
  (四)县人民政府对本县农村义务教育承担主要责任。负责本县农村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控制学生辍学;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的实施办法,提出本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各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本县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实施本县教师资格制度;负责筹措安排和管理本级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五)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对本乡中小学规划、布局调整、学校负责人和教师的聘任、奖惩等提出建议。乡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义务教育发展。
  
  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本村学校建设,继续发挥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六)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教育法职责》(吉政办发〔1995〕49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教师法>职责》(吉政办发〔1994〕15号)的规定,明确本部门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职责。市、县政府也要将其职责分解到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建立农村义务教育职责公示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要对外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建立政府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工作遇到的问题。
  
  (七)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内容。乡、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有关情况列入行政监察范围。省、市政府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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