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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深旅办[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08-20
【法规编号】 366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四、超范围广告宣传。
  
  五、不与境内外社签合同。
  
  六、不与游客签合同。
  
  七、不制作保存业务档案。
  
  八、不提供统计数据或提供假数据。
  
  九、服务项目质价不符。
  
  十、服务不合游客人身财物安全需要。
  
  十一、未办保险。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加强旅游景区
  
  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注: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2000年4月1日深旅字[2000]40号)
  

  各区旅游局、各旅游景区:
  
  旅游业是特区第三产业的支柱产业和窗口行业,加强旅游景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为巩固我市旅游行业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成果,促进旅游景区的文明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旅游局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6)38号)的要求,严格执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辖区内旅游景区,对未经审批乱建的庙宇和露天佛像依法予以拆除,对景区内非宗教场所带有迷信色彩的景观依法予以查封或改建。属历史文物、景观的庙宇佛像,其重建和修复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各旅游景区要设置专人并形成景区巡查制度,查处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要加强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景区宗教场所内群众自发的宗教活动加以引导。
  
  三、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对宣传品和解说辞严格审查,确保无封建迷信、庸俗下流的内容。
  
  四、各区旅游局、各旅游景区要形成监督机制和汇报制度,对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加强饭店星级检查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注: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2000年6月19日深旅字[2000]46号)

  
  各区旅游局:
  
  为了促进我市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切实提高我市旅游饭店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我市决定建立一个结构合理、质量兼备、覆盖全市的饭店星级检查员网络,使之成为推动我市饭店业上水平的生力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员的组成
  
  (一)专职星级检查员:市旅游局、市旅游质量监理所工作人员;各区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理所(站)工作人员。
  
  (二)兼职星级检查员:
  
  1.市级兼职检查员:市旅游协会、市酒店同业商会工作人员;深圳大学、暨南大学中旅学院教师及有关三星级以上饭店业务管理人员。
  
  2.区级兼职检查员:区旅游协会、酒店同业商会工作人员;职业高中旅游专科教师及有关二星级以下饭店业务管理人员。
  
  二、检查员人数
  
  (一)市旅游局:专职4-6人,兼职15人;
  
  (二)罗湖区:专职3-4人,兼职30人;
  
  (三)福田区:专职2-3人,兼职15人;
  
  (四)南山区:专职2-3人,兼职10人;
  
  (五)盐田区:专职2-3人,兼职10人;
  
  (六)宝安区:专职3-4人,兼职30人;
  
  (七)龙岗区:专职2-3人,兼职15人。
  
  专职总计:18-26人,兼职总计125人。
  
  三、培训方式
  
  (一)专职检查员参加国家旅游局或省旅游局组织的检查员培训班,统一学习考试,领取国家旅游局或省旅游局颁发的星级检查员证书。
  
  (二)兼职检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市旅游局报请省旅游局批准后,在省局的指导下自行组织培训班,颁发星级检查员聘书。
  
  四、工作职责
  
  (一)市局专职检查员负责全市三星级饭店(含预备三星级)的评定和复核工作,对申报四星级的饭店进行初评和推荐;各区局专职检查员具体负责区内二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
  
  (二)市局聘请的兼职检查员,在市旅游局的业务指导下,协助专职检查员对三星级饭店进行评定和复核,对申报四星级的饭店进行初评;各区聘请的兼职检查员,在区旅游局的业务指导下,协助专职检查员对区内二星级以下饭店进行评定和复核。
  
  五、工作守则
  
  (一)星级检查员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思想品德好,能做到大公无私,秉公办事,工作认真,严格要求。
  
  (二)要服从分配,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不随意以个人看法解释标准。
  
  (三)严以律己,清正廉洁,不得借用检查员身份为个人谋取利益。
  
  (四)对违规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我局将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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