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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晋卫[2002]20号),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和原则 (一)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是: 通过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让医药产品通过合法有序的竞争进入各医疗单位。遏制药品采购活动中的不正之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真正让利于患者,确保药品质量和广大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二)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原则是: 1、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增加招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药品和一次性医用材料采购过程、临床使用监管,防止各种非法促销行为和不公平竞争。 2、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符合临床需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要求进行招标采购。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化原则确定中标药品和一次性医用材料,严格把好质量关。 3、让利于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招标采购的实际中标价为基础合理制定零售价格,把招标采购降低医药产品价格的好处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维护患者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4、规范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规范招标采购行为的同时,完善招标采购方法,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提高药品和医用材料招标采购的效率。 5、以医疗机构为主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推动相统一的原则。医疗机构是药品医用材料集中采购招标的行为主体,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包办代替或者直接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业务活动,不得为医疗机构指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配送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利用集中招标采购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 二、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全市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太原市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领导组领导下进行。 (二)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成立太原市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指导组。其职责是: 1、审核招标办公室工作方案,解决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专家建立评标专家库; 3、审核招标办公室汇总的各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医用材料品种、规格,拟购数量及招标文书; 4、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5、审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成立太原市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组。其职责是: 1、协调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 2、对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3、受理当事人的投诉; 4、纠正和查处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四)建立由医学、药学、护理、管理等专家组成的评标专家库; 太原市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指导组根据招标品种情况,从评标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9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 1、负责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决定中标候选品种; 2、对评标办法和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3、撰写评标报告。 (五)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原则是: 1、坚持科学评估、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按照招标文书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纳入招标文书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为招标人临床用药需要服务,充分考虑各级各类招标人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 (六)太原市各医疗机构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的职责是: 1、制定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草案,提请招标人审定; 2、编制药品需求一览表,明确已列入采购计划的品种、采购数量并提请招标人确认; 3、提请招标人确认采购方式、评标标准和方法; 4、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以书面方式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5、对投标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保证文件齐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