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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组织开标、评标,向招标人如实报告评标委员决定的中标候选品种; 7、发布中标通知书,组织招标人或者依据招标人的委托同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8、向太原市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指导组报送书面评标报告,将中标价报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向投标人公开集中招标评标、定标结果; 9、编制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医用材料采购手册; 10、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招标主体及招标人职责 (一)参加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为市直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卫生局所属医疗机构、各有关厂矿医院。上述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不搞自主药品招标活动。 (二)招标人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提供真实的药品医用材料采购历史资料; 2、根据确定的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 3、确认招标文书、评标标准和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 4、依据药品购销合同验收药品,结算货款,保证购销合同在本单位的履行。 (三)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况者,按照卫生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查处: 1、不参加应当参加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2、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与招标、评标、定标有关的情况; 3、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4、发布中标通知书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5、不按照规定要求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6、不按购销合同采购中标药品,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代替中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7、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及有关集中采购的价格和收费规定; 9、不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招标采购履约情况报表;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投标人职责 (一)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人,其中标品种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批发企业或其他物流企业代理配送。 (二)投标人所提供的必须是其合法生产或代理的药品,并能够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效期及时供应。 (三)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况者,按照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查处,并取消其两年内在太原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投标资格: 1、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3、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4、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7、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投标行为或者其他行为; 8、投标人投标品种未中标的,以低于其投标价进行销售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和品种 (一)结合我市实际,对下列药品医用材料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2、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药品及一次性医用材料; 3、卫生行政部门或招标人确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其他药品。 (二)太原市卫生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纳入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包括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他同类品种替代。 (三)有下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直接向生产、经营单位采购: 1、抢救危重病人急需的药品或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2、救灾赈灾需要的药品; 3、国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