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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接上页]

  4、只能从特定或拥有独家经营权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但也要规范采购行为。
  
  六、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购销合同
  
  (一)严格规范购销合同内容,监督购销合同的履行,既要防止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成交药品,不按期交付货款的现象,又要防止不按合同规定供应药品的现象。对违背合同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除非不可抗力和政府政策因素影响,药品购销合同都要明确所采购药品的数量。但由于临床用药需求的不确定性,药品数量可在一定范围内适当浮动。集中招标采购周期为一年,从中标签订采购药品(医用材料)合同之日算起。
  
  七、招标形式和公告媒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以《太原日报》、《太原晚报》为指定公告媒体。
  
  八、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及收费管理
  
  (一)中标药品医用材料报物价部门核定临时零售价格。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临时零售价格之日起,招标人和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14日内开始执行临时零售价格。
  
  招标人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也要按上述原则核定并执行。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向投标企业收取招标文件费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药品招标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意见、具体评标细则和办法另行制定。
  
  十、本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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