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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7月31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保障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以下简称特困群体)再就业,对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特困群体的关心和照顾,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富民强市、快速崛起的奋斗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岗、失业职工中的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特困群体的范围和对象 特困群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剔就业岗位的城镇户口人员: (一)具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含市级劳模)下岗、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或其子女; (二)已下岗、失业的革命烈士配偶或其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单亲家庭一人)非本人原因下岗或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四)年龄偏大(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技能偏低,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二、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目标 对特困群体,自其求职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挑不拣,实现每户至少1人再就业,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特困群体通过就业获得劳动报酬,提高生活水平,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帮助特困群体就业的常规制度,达到一人就业,一家安定,家家安定,社会稳定的目标 三、特困群体的就业管理和服务 (一)充实和加强市解困和再就业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委、财政、民政、公安、人事、工商、地税、工会、妇联等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特困群体的再就业服务工作。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 (二)市区企业下岗、失业的特困群体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和申请书,在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专设窗口享受免费求职登记,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规定的各项服务。市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向其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保证其不挑不拣实现再就业。各县劳动保障部门也应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为辖区内的特困群体提供有效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城镇社区居委会及其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下岗、失业的特困群体的关心、照顾,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宣传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时为他们提供各种社区就业服务,切实解决他们在社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 四、搞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切实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各部门、各单位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努力做好“下岗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互衔接工作,切实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一)对特困群体中尚未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要继续按“三三制”原则筹措资金,确保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对特困群体中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审核、按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对特困群体中符合条件尚未办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审批,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努力帮助特困群体再就业 (一)对特困群体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 大力开展对特困群体的再就业援助行动,劳动保障部门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专门设立特困群体就业服务窗口,免费提供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