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经贸委等10部委《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拟从2002年8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整治工作的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是:剧毒化学品、液化气体、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的从业单位;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以及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确定构成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从业单位。各区、县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本区、县经委(经贸委、经发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单位进行严格整顿,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经委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批准证书。凡属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而又难以通过治理达标的企业或单位,一律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坚决予以关闭。要依法取缔土炼油厂等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继续做好对小炼油厂的清理整顿工作。经审查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严格管理。要加强对油田低产低效等油井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杜绝原油资源流入非法土炼油厂和小炼油厂。要对使用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调查,并彻底清理和整顿。特别是对使用氰化物的各类小电镀厂及相关的从业单位,凡是不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环保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坚决予以取缔。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2]31号)执行。
  
  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单位和在生产、使用、经营过程中储存设施、储存数量已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由所在区县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经委核发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其中剧毒化学品要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和审批。凡未进行申报或未被批准的单位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要按照《条例》规定从严处罚。对于经营企业及销售单位,要由区县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并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场所、设施、从业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措施等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须参加由市经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其他从业人员按《条例》要求都要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未参加培训并未做到持证上岗的,要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对从业单位进行处罚。
  
  (二)深入开展运输环节的整顿治理,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运输资质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要强制其停止危险品运输活动。对无资质的运输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其负载的槽罐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从严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证照审验和资质认定;要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坚决禁止在内河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