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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件: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 2.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8]26号) 3.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深计产业[1998]98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计[1999]361号) 5.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深计综合[2000]96号) 6.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投资[2000]36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计统局、华侨城、南深总、中央各部及各省市驻深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的全过程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暂行规定》的要求,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有单位经营性项目的立项必须先确定项目法人,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否则,不予批准立项。 二、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的全过程必须强化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具体要求是: (一)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其主管单位在建设阶段必须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设工作,落实项目负责人,并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资概(预)算审计,报市计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审计和认定的概(预)算投资的项目不列入年度计划。 (四)政府投资是指令性计划,各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变动。 (五)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施工过程及竣工后均必须进行财务跟踪审计监督,按专款专用和实际工程量进度拨款。 (六)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按《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附: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全文略) 市属各单位、各区计统局、华侨城、南深总、中央各部及各省市驻深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7]1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行要支持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信贷资金的落实;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建设协调,并积极主动与有关银行衔接,配合做好评估论证工作,落实信贷资金,以确保重点项目尽快建成发挥效益。 二、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范畴。凡是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基建项目,除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必须先有银行意向书,市计划部门才予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银行贷款;凡是未有银行意向书的项目,市计划部门不予安排银行贷款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