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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协作、协调制度。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树立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密切协作配合,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本省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在省内跨市办案,除执行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案件,由案件主办地市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开具经侦协作函,前往协办地公安机关联系办理以外,其余均由承办单位持介绍信直接前往协作地经侦部门开展协作。 出省办案的,应逐级提出具体意见层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对案件性质、管辖、证据、措施和手续等方面审核后,开具经侦协作函,由主办地公安机关前往协办地省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联系办理。 外省来我省办案的,由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对案件管辖、法律手续等审核后,提出协作意见转市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 华东经侦协作区内跨省市办案的,按华东经侦协作区章程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