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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1998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区国有粮食企业实行购销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业务分开、政企分开、资金分开、人员分开,为“三项政策”的落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区国有粮食企业仍存在人员多、负担重、政企不分、机制不活、管理粗放等问题。为了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步伐,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搞活国有粮食企业,促进粮食流通体制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进行企业重组。
  
  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各地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以县(市)为单位依法组建粮食购销公司;粮食购销量大的县(市),可以优化组合控区域组建粮食购销公司,以增强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组建粮食购销公司以后,将原有的粮所、粮站改为粮食购销公司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的非独立核算的报帐单位,撤销丧失购销功能的网点。
  
  (二)推进企业产权结构调整;进行股份制改造。
  
  规模较大、资产优良、基础较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专门从事储备粮管理的直属粮库除外)和附营企业,应大力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可以通过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其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投资入股,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使之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竞争力较强的粮食产业化经营实体(或龙头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可接受政府委托,对政策性粮食业务实行代理经营。
  
  (三)采取出租、出售、转让等多种改革形式。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出租、出售、转让等多种改革形式,放开搞活国有粮食企业。净资产额较小或粮食购销量不大的城乡粮食经营网点,在落实有关银行债权、防止国家信贷资金流失的前提下,其门店、厂房、仓库、场地等经营设施经过评估后,可以部分或整体出租、出售、转让给本企业职工,也可以整体公开拍卖。国有粮油加工、饲料加工、运输、商贸以及其他多种经营的附营企业,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1号)以及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规定,从实际出发,选择企业的改革形式。
  
  二、职工安置
  
  (一)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国有粮食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关系从本意见下发之月起纳入全区企业养老保险体系,执行企业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企业的政策重新核定离退休人员待遇。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暂维持现状,待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时再按新规定执行。
  
  实行转制的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积极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二)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能否得到妥善安置,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对离退休人员所需社会保险费用,1998年粮改时已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8]62号)规定执行的,继续执行;没有落实的,当地政府要切实落实;拖欠社会保险费或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要限期如数支付;1998年粮改后新增的离退休人员按桂发[1996]16号文件规定,纳入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统一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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