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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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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规范运作,讲求实效。拟撤并的企业撤并前要进行资产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经当地财政(国资)部门确认后,与接收单位办好交接手续。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要按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制定方案、审查批准、组织实施的操作程序规范运作。改革要讲求实效,不能流于形式。
  
  (五)政企分开,加强管理。原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以后,粮油加工厂、饲料加工厂及运输、贸易等企业(不包括国有粮库、粮所、粮站、粮店)的国有资产由当地财政(国资)部门管理,人员及生产、经营业务移交给当地政府经贸部门或当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粮食的行业管理,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批发销售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核,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鉴定和信息服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企业要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治区粮食局
  
   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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