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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富余人员的安置。 国有粮食企业要严格实行定岗定员。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桂政发[1998]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根据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在职人员;附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定岗定员。富余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安置: 1.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富余人员的安置可采取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可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职工档案托管中心管理,并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切实为富余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66号)精神,向各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离岗退养。 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或因体弱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退养和医疗费用按桂办发[1998]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在离岗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仍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养老金、医疗费。 三、各级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一)保留和扶持必需的农村粮食购销企业、城镇粮店和粮食加工企业。为确保粮食供应和应付突发性危及粮食安全的事件,各地要按照桂政发[1998]62号和桂政发[2001]90号文件规定,保留和扶持一定规模的农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城镇国有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通过财税、信贷等政策扶持,继续发挥其在搞活粮食流通、组织粮源、确保粮食供应中的积极作用。 (二)切实解决安置职工的费用。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减员分流所需的职工安置费用,主要通过粮食企业自有资金、国有资产退出部分的收益和闲置资产转让所得来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分流人员安置费用的筹措办法,统一管理,统筹使用。要按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企业分流、安置人员所需资金不足的,地方财政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县(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三)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减轻企业历史包袱,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1年底以前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目前尚未能顺价销售的库存粮食,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2002年新调整后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视支出节余情况和市场粮价情况帮助当地粮食购销企业抓紧促销,逐步解决企业因收购高价位粮而形成的历史包袱。 (四)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通过重组、兼并组成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大型粮食企业、企业集团和以粮食为原料的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订单农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国家有关信贷政策给予支持。 四、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企业改革工作实施强有力的领导,计划、财政、劳动、银行、粮食、审计、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协调,搞好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二)搞好宣传,提高认识。企业改革涉及广大职工的利益,职工对改革的热情和支持是改革成功的重要条件。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和职工分流安置的办法要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企业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职工对企业改革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他们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提高他们投身改革的自觉性。 (三)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方案应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债务的处置、干部职工的安置、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步骤等方面的内容。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制定本地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方案的实施要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循序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