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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717号
【颁布时间】 2002-08-16
【实施时间】 2002-08-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7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拍卖),是指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挂牌),是指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应当发布公告。
  
  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前二十日公开发布。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开发建设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本规定中招标人、拍卖人及挂牌人分别指土地招标、拍卖及挂牌的出让人
  
  第十一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场所可以是市土地交易市场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媒介。
  
  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土地招标的中标人、土地拍卖或挂牌的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规定到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各项有关手续。
  
  
  
  第二章 土地招标
  
  第十四条 土地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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