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02]第83号
【颁布时间】 2002-08-16
【实施时间】 2002-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州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的意见

[接上页]

  五、切实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
  
  (十八)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业,各级政府要从长远发展和为子孙后代造福的大局出发,树立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正确处理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的关系,旅游资源局部保护和整体性保护的关系,切实有效地保护旅游资源。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保护区等人文景观类旅游资源严格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对风景名胜区要拓展保护的深度和广度,建立区内保护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保护机制,落实规划性保护措施,确定景区(点)外围的保护范围,确保景区(点)的景观风貌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要十分重视昆曲、评弹、桃花坞木刻等具有明显苏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文化、园林、宗教等部门对全市旅游资源采取分类保护办法,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管理措施,使旅游资源保护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旅游业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十九)积极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管理的景区化管理新路。实行景区内综合统一管理,统一负责区内规划、建设、开发、保护和利用,扎实协调治安、环保、建设、交通等各方面工作,加快推进景区化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国有、集体旅游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企业市场竞争的活力和能力。根据市场化发展要求,组建综合性和专业化的旅游企业集团,发挥管理优势和品牌优势,实现规模经营。鼓励民资、外资参与旅游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采取股份制、公有民营、出售、转让、拍卖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积极推进旅游社团机构改革,增强旅游协会功能,培育和发展旅游经纪人队伍,完善旅游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作用。
  
  (二十一)积极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领域,加快引进外资和港澳台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行社和为旅游服务的各类企业,通过资本、管理、技术合作等形式,开办旅游经营项目,加快旅游企业与国际经济接轨。大力推广国际先进的旅游开发方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提高旅游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旅游企业到海外开办旅行社、旅游饭店和其他旅游项目,拓展国际旅游市场。
  
  (二十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个体、私营开发旅游市场。个体、私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苏州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打破行业垄断,放宽市场准入,采取积极措施,吸收民营资本开发旅游市场。鼓励个体、民营投资开发旅游项目,采用承包、租赁,合资、独资等多种灵活方式经营各类旅游企业。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参与旅游市场公平竞争,并为他们申办旅游项目,经营旅游企业提供方便。
  
  七、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二十三)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加快旅游景区(点)配套的交通设施,环保、卫生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安全保障设施,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旅游公益性设施建设。
  
  (二十四)鼓励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加快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旅游企业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包括建立中外合资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优先推荐股份制旅游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积极探索旅游产业基金、开放式旅游基金和股权置换等市场融资方式。鼓励旅游企业利用政府间投资、国际金融机构优惠贷款开发旅游项目,壮大旅游产业。
  
  (二十五)加大对旅游项目用地政策的扶持力度。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拍卖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缴纳。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同级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政策执行。
  
  (二十六)强化旅游整体性宣传,增加对旅游科技的投入。从2002年起至200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产品促销,旅游节庆活动,国内外重大旅游博览会、展销会参展补贴,建设现代化旅游公用信息网络。各市(县)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扩大旅游宣传,支持旅游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