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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02]第83号
【颁布时间】 2002-08-16
【实施时间】 2002-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州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的意见

[接上页]

  (二十七)对旅游创汇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年结汇额10万美元以上的旅行社、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每结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十八)鼓励企业设计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品质优良、便于携带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和旅游用品。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其中国有、集体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对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以及文物保护等单位举办旅游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利用文物设施开展旅游项目的单位,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文物保护,专款专用。
  
  (二十九)旅游企业用水一律视同商业企业用水定价。旅游企业的电梯、空调及其他设备的动力用电单设电表,按工业电价收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旅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盈利年度起,免征或减征所得税1年。旅游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用于需要由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企业和项目。
  
  (三十)积极扶持旅游车辆更新,减少旅游车辆费用,提高旅游车辆运行质量,确保旅游安全。对旅游定点车辆减免客票附加费。
  
  (三十一)依法征收旅游发展费。根据《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旅游事业发展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定点商店、娱乐场所以及旅游度假区内各类经营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额的1%,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商贸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算缴纳旅游事业发展费。市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发展费的征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发展费的管理和征收的稽查力度。
  
  八、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三十二)切实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业的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旅游管理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协调作用,认真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游客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旅游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形成合力,发挥整体优势,共同为全市旅游业长期稳定发展作出努力。
  
  (三十三)加强行业管理,整顿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苏州市旅游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等各类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健全旅游者投诉机制,公开处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水平和效率。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管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推进旅游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坚决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旅游企业财务会计的业务培训。旅游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执行旅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十四)加强旅游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保障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卫生、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重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宾馆、饭店等的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交通疏道、运输安全、卫生防疫、消防预警、紧急救援等项工作,确保旅游安全。
  
  (三十五)加快旅游人才培养,加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造就一支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过硬的旅游业队伍,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培养高层次旅游管理人才,有计划选送业务骨干出国(境)培训深造。大力推进岗位培训,实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考试制度,建立选拔任用人才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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