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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2]145号
【颁布时间】 2002-07-30
【实施时间】 200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市一级主管部门已经放权到各区的审批事项,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市一级部门(或授权的下级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向所在辖区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到各区分别办理该类审批手续。对市一级主管部门已批准事项,区以下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以未经本级批准为由,对企业进行干涉。
  
  对连锁企业商场中的合营专柜申办工商执照,可由连锁企业提供经营场地证明,并附连锁企业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合营专柜可以申办独立的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2.放宽经营限制。
  
  对连锁企业申请增加经营非专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工商部门应按企业申请予以增加。
  
  对连锁企业申请增加烟、酒、盐、书籍报刊、音像制品、金银饰品、乙类非处方药品等专营、专卖经营范围,申请增加公用电话、邮票、照片冲印等便民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七委部局署《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435号)精神,从方便企业角度出发对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
  
  经主管部门认定,经营鲜肉的连锁企业可以自行采购、委托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并可对其直营门店跨区配送。
  
  经主管部门认定,经营烟草制品的直营连锁企业,凡采用中央配送方式的,其分店无须另办专卖许可证,企业持其总部的专卖许可证到各区烟草专卖分局备案,由其总部统一从总部所在地的区烟草公司或主管部门允许的其它烟草公司进货,并在全市内跨区配送。
  
  对连锁企业为配送需要自用的5吨以上的货柜车(拖头),给予发放营运许可证及通行证。
  
  3.集中报税。
  
  对在我市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产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可实行总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市财政、税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统一纳税涉及的市与区之间、区与区之间的财税分配问题。
  
  市财政局和国税局负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制订统一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实施办法。
  
  市地税局根据“规范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制订统一缴纳营业税的具体实施办法。
  
  4.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
  
  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对连镇企业及其分店的检查,应由市一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集中进行。已分权到区一级部门的检查事项,市一级主管部门一般不再进行检查,以防止市、区重复或交叉检查的情况出现。
  
  对连锁企业集中配送的商品,应集中在其配送中心或总部予以抽查,不再对其门店的该类商品重复检查。对连锁企业下属分店自行采购和现场制售商品的抽查比例和频率,应按照法定的要求从低掌握。
  
  各部门对已检查的连锁企业应出具已检证明。不同部门及同一部门的上、下级机构在法定时限内不得对同一检查项目重复检查。对检查权限和效力的分歧,应在检查机构之间协商解决。
  
   执法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对依法需要暂扣、取样的物品,应开具暂扣清单,以标准计量单位标明暂扣物品的数量。
  
  (二)改革市场检查行政收费方法,减轻商贸流通企业的负担。
  
  在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办法改革试点。
  
  对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依法应主动报检的项目和政府依法对市场强制检查的项目实行收费分别处理的办法。企业依法应主动报检的项目,由企业委托依法成立的检验机构完成,检测费用由企业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对强制检查项目进行检测所发生费用,应分别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按实际检测的项目和数量予以核拨。如强制检查的商品不符合要求,并经认定属于企业责任的,按有关法规对被检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该项改革从卫生防疫部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三)对商贸流通业的重要项目给予用地和电价优惠。
  
  在六大物流园区内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其新增建设用地地价按优惠20%计收;笋岗物流园区项目按商业、仓储各50%计算,其它五个物流园区项目按商业25%、仓储75%计算。在六大物流园区以外的配送中心的地价优惠问题,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个案研究解决。
  
  物流配送项目地价可以分期支付,最长期限为3年,具体办法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商贸流通企业的大型冷库、配送中心的用电,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经贸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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