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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施行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义务教育的规章制度,组织带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全省义务教育基本完成了规划的目标任务,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省各地义务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我省义务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困难有:义务教育方面法律法规有关投入的规定和政策没有得到认真落实,中小学校经费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城市和县、镇中小学校建设滞后,学生入学难问题突出;教师队伍结构、布局不合理,待遇不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农村初中学生流失问题比较严重;未“普九”县的攻坚任务和已经“普九”地方的巩固提高任务仍然非常艰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全省义务教育的进一步普及和整体水平的提高。省人民政府要求,在“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义务教育工作继续摆在“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采取更加积极有力的措施,努力解决好省人大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和提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投入,切实保证义务教育学校良好的办学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发挥政府财政拨款在义务教育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千方百计增加义务教育投入,特别是要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按照省定的标准切实落实,并逐年有所增长,保证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省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将对各市(地)、县(市、区)上一年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排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未达到“三个增长”规定的市(地)、县(市、区)不得盖楼堂馆所,不得买车,市(地)、县(市、区)级领导不得出国,没有评先选优资格,并要由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检查或说明。 要增加本级财政中义务教育经费的支出,同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吸纳社会资金用于支持义务教育。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没有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省国税和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将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情况纳入对各级税务部门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好国税和地税部门对城市义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保证城乡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并切实全部用于义务教育事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截留。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严格执行《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取消对中小学预算外收入的调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截留、平调中小学教育经费和教育费附加。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要继续加大对中小学校乱收费的治理力度,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高收费现象。对审计部门依法审计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后发现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对待,采取措施立即解决;短时间内解决不了的,要提出具体的解决日程表,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二、采取切实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好城市中小学校建设滞后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城市和县城所在地中小学校建设滞后于城市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问题,把解决学校数量少、规模小、班容量大、发展不平衡、学生入学难等问题作为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普九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新建居民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配套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老城区改造,要扩展占地面积不达国家标准的学校,使其达到规定标准。中小学校园内不得新建教师住宅。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制定老城区改造、新建居民区建设方案,并对其中的校园建设进行监督。今后3至5年内,各地要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新建、改建、扩建一批中小学校,使中小学校在校生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置配备及班容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基本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难问题。从2002年开始,省人民政府每年将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对各地解决城市和县、镇中小学校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视察,省级督学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并定期公布检查情况。各地也要组织当地人大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员,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力度,定期向当地人大作出报告,并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督促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