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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2]95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全国基层文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现对加强我省基层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6年我省提出建设文化大省目标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努力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城乡基层文化设施有了较大改善,群众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但也应当看到,我省基层文化建设总体上仍较薄弱,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文化生活比较贫乏;少数地方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抬头,腐朽思想蔓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滓泛起,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建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二)当前,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这是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搞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三)基层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十五”期间,以社区和乡镇为重点,大力推进文化创新,全面加强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加快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到“十五”期末,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每个社区和乡镇都有宣传文化机构”的目标。县级文化馆、图书馆面积一般均不少于2000平方米,乡镇宣传文化机构的场所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苏南及沿江经济发达地区的县级文化馆、图书馆要达到一级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将文化馆、图书馆合二为一建设。同时,加强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认真落实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任务。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促进社区老年活动的开展。要把支持苏北欠发达地区文化设施建设列为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考核目标。
  
  (五)文化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并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作为建设重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有关规费给予减免。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时进行,重建的文化设施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标准,至少不低于原有的规模。
  
  (六)切实抓好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完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必要的设备,并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文化设施,已经挤占、挪用的应予收回。因乡镇合并闲置的文化站资产要继续用于文化服务。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有条件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对社会开放。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文化部门要搞好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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