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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2]95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十四)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注意发挥民间艺人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逐步完善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制度,鼓励社区有文艺专长和组织才能的居民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员,辅导和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活动。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在各类文化比赛和交流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同等权利。
  
  五、进一步增加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
  
  (十五)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要求,确保文化事业经费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对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文化队伍教育培训等方面经费的投入。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间民俗艺术活动、艺术项目,资助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等。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至2005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扶持老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省财政安排江苏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分两年支持省级分中心建设;在省基建经费中安排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2730万元,分四年扶持30个无馆舍或面积不达标的文化馆、图书馆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要加强对各项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切实抓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和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捐赠。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要把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通过政策扶持、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文化产业发展的活力,支持和推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六、切实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的领导
  
  (十七)各级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基层文化工作,切实解决基层文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列入县(市、区)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把基层文化发展成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八)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基层文化建设的合力。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各级宣传、教育、体育、财政、人事、建设、民政、农业等部门要主动关心和支持基层文化工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乡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以及创建双拥城和军民共建等活动结合起来,并列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核目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各自的文化阵地,精心组织各具特色的文化活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共同推进文化大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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