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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行业协会在服务企业、促进行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总体上看,存在数量少、实力弱、行业代表性差、分布不合理、政会不分、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步伐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竞争力、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为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市场主体利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经济发展、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作用,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机制,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2.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争取在3—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行业协会运作机制;初步形成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和福建产业特点的,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体系;初步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
  
  3.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根据福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一批新的行业协会;调整和改革现有行业协会;推进政会分开,实现自主办会,规范行业协会运行机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适时明确行业协会职能定位;制订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规范其行为;建立和健全有利于行业协会规范发展的新的管理体制。
  
  4.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工作方针:以发展促调整,通过发展新的行业协会为现有行业协会提供经验和示范,促进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以改革促提高,选择若干个基础较好的行业协会进行改革试点,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坚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推进行业协会的整体发展。
  
  5.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要把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制定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规划
  
  6.省及设区市都要根据区内国民经济的行业布局特点,制定“十五”期间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规划。明确“十五”期间本地区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重点;并对尽快实现在本地区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协会体系,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对国民经济主要行业和企业的覆盖等任务做出具体的安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健康有序地推进。
  
  (三)着力培育和发展一批新的行业协会
  
  7.积极推动一批亟需的行业协会的设立。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当前要加快在重点行业、新兴行业和加入世贸组织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如农业、信息、金融、现代流通、文化、生物医药、环保、旅游等相关领域,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要防止不顾行业分布情况,简单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行业协会的行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当前要重点发展的行业协会,在筹建、设立、登记等方面要给予积极帮助、指导,确保这些行业协会的顺利设立。
  
  8.在培育和设立一批新的行业协会时,要坚持以民间性、自律性为发展方向,切实把握好以下原则:(1)必须坚持根据“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自主办会,政府主要是做好推动、引导和总体规划工作。(2)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吸收同行业内各类经济组织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闽的外省(市)企业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行业协会对区域内同行业企业应有一定的覆盖率,设立时同行业企业入会率不能低于20%。(3)实行“一业一会”。同一地区(市或县)不能有一业多会,行业协会应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对区域内分布较集中的行业或产品,也可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设立全省性行业协会。(4)坚持政会分开。新设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合署办公,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5)赋予行业协会必要的职能,行业协会要把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作为办会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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