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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和完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省委、市(州)委管理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及长期主持工作的常务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地区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依法实施审计,对存在的问题明确被审计对象应当负有的经挤责任。 第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原则上均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对因特殊情况未经审计而离职的领导干部,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审。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市(州)、县(市、区)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专门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其部门预算。 第二章 审计计划管理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和审计的必要性与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管理。根据党委、政府要求和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每年底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总体任务量,并纳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承办。年度内,组织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具体审计对象名单,报党委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审查同意,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书,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也可就某一专项问题直接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委托书。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委托和分级组织实施。 (一)对省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市 (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拟提拔为市级领导的县(市、区)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省审计厅组织实施。 (二)对市(州)直党政机关(除审计局)、群众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拟提拔为县级领导的正科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州)委组织部委托,市(州)审计局组织实施。 (三)对市(州)审计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州)委组织部报经本级党委同意后,提请省委组织部委托省审计厅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对象是: (一)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 (二)政府重要经济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领导干部。 (四)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情况。 (三)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性。 (四)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情况。 (五)重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七)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个人执行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 (九)群众反映有问题的经济事项。 第十二条 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时,应当全面考虑被审计对象职责分工、所在地区经济类型及发展状况、审计力量、审计时间、委托部门的具体要求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