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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发[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7-29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接上页]

  第八条 违反中央和省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一)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以及利用其他行政手段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阻碍本地产品运出的;
  
  (二)对外地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规定歧视性价格的;
  
  (三)通过设定歧视性资信登记、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的;
  
  (四)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对其在本地的投资或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轻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一)执法行为与执法主体资格不符的;
  
  (二)超出职责范围或管辖区域、场所,或未经执法主体机关依法移交而直接进行查处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生产经营者财产的;
  
  (四)对受委托者执法行为疏于管理,或违法委托执法的;
  
  (五)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或侵入客户住所、生产经营者的住宅和经营场所的;
  
  (六)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的。
  
  第十条 违反治理公路、水上“三乱”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城乡道路、水路设置检查站(卡)、收费站(卡)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在道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前收取通行费的;擅自变动设站站址的;不按规定公布收费、检查起止时限或到期后继续收费或检查的,
  
  (二)有上路下河(湖)执法权的交通(征稽、收费站、港航监督)、公安(交警)、林业(木材检查站)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收取税费、扣押车船物资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有上路下河(湖)执法权的人员为其实施搭车收费等行为的;违反“绿色通道”政策,对运输鲜活产品的车辆查扣、处罚的。
  
  (三)公安交警违反国务院规定,定点设卡和随意查车的;对超载车辆只处罚、不卸载分流的。
  
  (四)除公安(交警)、交通(征稽、收费站、港航监督)、林业(木材检查站)人员外,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城乡道路和水上拦截车船检查、罚款、收费或扣押车船物资的。
  
  (五)在公路控制红线以内或城市入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站,强制过往车辆冲洗的。
  
  第十一条 违反中央和省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一)拒不与所办中介机构脱钩。或搞明脱暗不脱,把属于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分利的;
  
  (二)向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或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费、摊派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在中介机构中兼职(包括荣誉职务)或兼职取酬,拒不改正的;
  
  (四)授意、指使或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对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疏于监管,以致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摊派行为之一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索要或变相索要赞助的;
  
  (二)强制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评比、学术研讨、技术考核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三)强行拉广告、征订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的;
  
  (四)到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报销各种费用的;
  
  (五)对法定的减、免、缓及出口退税等收费、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的,附加条件或要求给予好处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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