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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建设工程工地四周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污水漫溢场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设置广告牌、横幅、条幅、布幔、灯箱、充气拱门、气球、霓虹灯等各类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设置弃置场地受纳垃圾、渣土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货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沿途撒漏的,或者车轮带泥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10000元,并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 (十)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查处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查证属实的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电信经营企业中止对违法行为人的电话、寻呼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品,严重影响市容未能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执法局应当强制清除。 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形明显不洁影响市容景观的,执法局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清洗,逾期不清洗的,由执法局指定专业清洗单位进行清洗,其清洗费用由该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执法局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三章 城市规划和绿化管理 第十五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单位建设的单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擅自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的; (二)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的; (三)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的; (四)在绿地内擅自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的; (五)擅自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的; (六)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七)向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 (八)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以及城市道路以外的,或者涉及古树名木的,仍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四章 市政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三)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四)擅自在桥梁上设置挂浮物的; (五)向路面排放污水或在路面上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的; (六)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游艺、演技等活动影响交通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孔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商品展销、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拍摄影视等活动影响交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沿街设置柜台,以人行道为营业场所,变相占道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从事无照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可视情节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执法局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材料等,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先行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