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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第20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3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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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抄送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政府法制部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巷,单位内部道路和封闭管理的居住区内的道路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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