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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技术标)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商务标)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外的其它部分。技术标实行暗标、商务标实行明标,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等作出详细要求,技术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格式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的技术标计零分。 投标文件形式统一采用由交易中心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专用封面、扉页、插页、封底、装订和规定的纸张。投标文件内容统一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 CAD 绘图按制图规范;要求编页码号的,页码号采用仿宋5号阿拉伯数字,不得有任何修饰,统一编在正中下方。 投标人只能在投标文件封底规定之处(密封线内)填写招标人及项目名称和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按密封线将其密封。 不得在投标文件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投标文件上出现任何能引起判断出投标人的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在详细评审阶段投标人得分汇总计算时打开技术标密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在详细评审阶段投标报价评审前打开技术标密封。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方法计价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综合评估法可以不设标底,也可以设标底。设标底的类型分为下列几种: (一)、设有标底价的工程; (二)、不设标底价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投标报价上、下限值的工程; (三)、不设标底价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投标报价上限值的工程。 招标人是否设标底和设标底的类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标底价、投标报价上限值、下限值编制的依据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市场价格信息。 一个工程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应当在开标会上公布,公布后的标底不得修正。 第三章 初步评审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进行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见附表 1 ) 技术标为暗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五条 资格性检查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保证金进行检查和评价。(附表2)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 加盖公章的; (四)、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资格性规定的。 第十六条 符合性检查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响应性进行检查和评价。(附表3)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