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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评标办法; (五)、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六)、不合格投标人的名单; (七)、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八)、评分或者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比较一览表;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 (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外的评标定标,参照本评标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2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各市(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并报省建设厅审查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评标办法颁布后原省建委湘建(1999)建字第378号文件和省建设厅湘建(2000)建字第158号文件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评标办法由省建设厅解释。 本评标办法自二 OO 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