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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2]235号
【颁布时间】 2002-08-14
【实施时间】 2002-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确保教育经费投入,努力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
  
  1.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要求,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实行“政府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市、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2.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审核并上报各市(县)、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检查督促各市(县)、区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和助学活动;加强对市(县)、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3.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现代化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制定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制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政府核批的编制数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依法认定教师资格;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和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指导和协调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领导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落实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组织对口支援和助学活动;对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4.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布局调整总体方案和本地实际,负责筹措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资金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的校舍设施条件,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根据镇财政情况,努力改善本镇中小学教职工的福利待遇;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具体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学校周边环境;按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指导村民自治组织制定镇规民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危房改造、控制辍学、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等方面的作用。
  
  二、完善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5.各市(县)、区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以及本《通知》的精神,本着有利于调动县、乡两级的积极性,增加教育投入,提高中小学教职工收入;有利于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有利于农村教育现代化工程实施的原则,合理地调整县、乡两级财政体制。要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性收入上收到市(县)、区集中管理,按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级财政,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不得再设立乡级教职工工资分户。在同一县域范围内,应按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在同一时间内统一发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保证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地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对省、市出台的津贴、补贴,也应根据本地实际,在本市(县)、区范围内,按同一标准统一执行。有条件的地区除确保规定工资按时、足额和统一发放外,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还应努力提高教职工,尤其是边缘学校教职工的补贴和奖金。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搞面向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的集资、借资、捐资和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村中小学教师订阅报刊资料。
  
  6.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关于教育经费“三增长”原则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精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后,投入水平有新的提高。县级财政安排年度预算时,必须将农村中小学编制内教职工工资性收入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各地应建立财政预算审核备案的制度,各市(县)、区要将当年预算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区级财政预算要同时报无锡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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