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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同时,要掌握和扶持一批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为农民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设区市中心城市要通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形式,掌握必要的一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连锁零售企业,确保城镇粮食的供应及质量。 (七)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改革步伐,大胆借鉴非公有制经济运行形式,积极探索改革之路。对条件较好、有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要通过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对小型企业,采取租赁、出售、拍卖、国有民营、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组、改造、租赁、拍卖和破产过程中,要妥善安置好职工,认真落实好应交税款和银行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加快全省粮食企业的重组,做大做强粮食企业。当前省粮食局直属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加大体制和机制创新力度,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尽快组建成1至2个能辐射周边地区、带动全省粮食企业发展的骨干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并争取上市动作。 四、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切实做好减员增效工作 (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经营业务量和粮食流通行业正常的盈利水平,合理定岗定员,持证上岗。要大力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结构,保留业务骨干,精减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个粮食购销企业(粮管所)管理人员不超过7人,粮食收购和销售人员按50至100万公斤粮1人来配置,省级储备粮和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保管人员按100至200万公斤粮1人来配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国有粮食企业接受人员。 (九)改革企业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可实行“先全员下岗,后竞争上岗”的办法,也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有效办法,但均须做到择优上岗,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对选聘的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新型劳动关系。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双挂钩的激励工资制度。积极推行库(站)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五、加强企业管理,健全经营管理机制 (十)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加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把加强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点,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搞好成本核算,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改善和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及时回笼销售货款,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杜绝挤占挪用。改进资金结算,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有效防止呆账、坏账损失,严禁企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核算办法的行为,禁止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虚列补贴收入。 (十一)切实做好企业库存粮油的推陈储新工作,减少粮油陈化损失。中央储备粮油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三部门下发的《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办法(试行)》(国粮调〔2001〕209号)的规定,适时轮换,确保中央借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对省级储备粮油和商品周转粮,目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下一步省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推陈储新的新办法,建立有效的推陈储新机制。 六、积极稳妥地推行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大力支持职工安置工作 (十二)比照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2号)的有关规定,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分流。 1.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各地可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范围内确定具体年限)的职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同意,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职工所在企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协保”分流。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定协议、不符合内退条件的195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女性下岗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定“协保”协议,“协保”期限为签约的下岗职工现有年龄至法定退休日止。“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交纳按照赣府发〔2001〕3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