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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保护价及时发放收购贷款,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的资金需要;对非保护价粮食,实行非信用贷款方式,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贷款。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通过重组、兼并组成的独资或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的,农业发展银行给予开户和贷款;在做好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前提下,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委托加工试点。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为缓解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纳库严重不足的困难,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继续安排必要的简易建仓贷款。 (十八)各级劳动动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十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要进一步管好粮食市场,促进搞活粮食流通,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活动和各种违法违规交易,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使合法购销活动得到保护。 (二十)各地要按照粮食企业的特点,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建章立制,搞好教育培训,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培育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队伍,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八、加强领导,确保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目标 (二十一)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国发〔2001〕28号和赣府发〔2001〕31号文件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明确的部门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财政、经贸、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土管、房改(房产)、供电、供水、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做好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职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勇于探索,制定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进程。已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或已出台改革方案正在进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地方,可继续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省属粮食企业改革原则上按照当地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