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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7-27
【实施时间】 200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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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工程是指管道燃气的长输管线及门站、管网干线、储配站、调压站、液化石油气贮配(存)站、气化站、混气站、燃气汽车充装站、新型气体燃料站、燃气钢瓶检测站和人工煤气气源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钢瓶等;
  
  (四)燃气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燃气的企业;
  
  (五)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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