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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2]5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7
【实施时间】 2002-07-27
【法规编号】 367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2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为了保证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五十二条、《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三十五条、《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条、《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均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需要修改的《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24件地方性法规的条文内容
  
  
┌──┬──────────┬──────┬──────────────────────┐
  
  │序号│法规名称│条文序号│条文内容│
  
  ├──┼──────────┼──────┼──────────────────────┤
  
  │ 1│ 《山东省城镇国有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br /  br /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br /  br /  ││让办法》││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
  
  ││││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
  
  ││││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2│《山东省建设工程招│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br /  br /  ││标投标管理条例》││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
  
  ││││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山东省南四湖流域│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br /  br /  ││水污染防治条例》││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或裁决│
  
  ││││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
  
  ││││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
  
  ││││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br /  br /  ││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br /  br /  ││办法》││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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