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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 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委、重庆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 接收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信息产业局、 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委、重庆海关二00二年七月) 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已取得明显成效,但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现就全面加强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定点企业的审核、推荐和行业管理。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的注册登记,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审批和管理。 (四)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查。 (五)市外经贸委和重庆海关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出口的管理。 (六)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市)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的管理。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 (一)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专产专营”管理制度。凡申请定点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的单位必须经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证审批。定点生产企业要根据广播电视部门的需求安排产销计划,定向销售给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 (二)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业务;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严格执行个人不得设立、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城区、场镇以及可以接收当地电视信号的地区,个人一律不得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地处边远山区,居住特别分散且接收不到当地电视信号的,经县以上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四)严格执行已具备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条件的单位,不得独立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规定。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络到达的地方,不再批准独立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已经批准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站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并拆除原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五)严格执行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标准。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限于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办公区域),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集体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接收内容不得超过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境内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节日。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对接收香港、澳门、台湾卫星电视节目,按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标准审批。禁止信息网络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必须经市广播电视局审查同意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六)严格执行对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实行统一平台监管的规定。大力推广境外卫星电视监管统一平台,不断改进监管手段。获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只能使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监管平台专用设备。经批准已经安装的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机、解码器等,要限期置换成专用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