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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严格执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定向销售登记注册制度。凡定点生产销售企业须持国家信息产业部核发的资格认证审批文件,安装单位须持市广播电视局发给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取得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按广发外字[2002]254号文件精神,市信息产业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结果将进行公告。 市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在重庆辖区设立销售点,应当向市信息产业局和市广播电视局登记备案,由市信息产业局签署同意在重庆开业的意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在重庆辖区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持原地省级广播电视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到市广播电视局备案,换发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接受市广播电视局和安装业务开展地区广播电视部门的行政管理。 凡在2002年8月31日前未获得信息产业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相关经营资格重新核准的,应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严格执行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的规定。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须报市国家安全局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接受国家安全部门的技术安全管理。 (九)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出口管理制度。通过贸易渠道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不能提供上述批件的,一律不予放行。 对采用瞒报、虚报及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叮在发现之日起1至3年内不接受其进口机电产品申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报外经贸部暂停或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 禁止任何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编码器、解码器、解压及接收一体化装置)入境。 (十)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销售的规定。取消原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供销方式为,由经批准设立的安装单位直接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单位购买。未经批准从事定点生产和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销售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十一)严格执行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广告管理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通过各种媒介发布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专用解码器、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方法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内容的广告。除经正式批准定点生产企业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广告。 三、切实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要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相关规定随意确定定点生产、销售企业或对生产、销售缺乏监管、放任自流的,要追究信息产业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核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企业和专门从事安装业务单位营业执照,以及准许未获批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企业发布广告的,要追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随意确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企业、随意批准设立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以及对非法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放任不管的,要追究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广播电视局要与各区县(自治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签署管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其他有关部门也可以签署类似的责任书。凡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和设立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管理部门签署责任保证书。 (二)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有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有人分管该项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和通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进出口、安装、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和动态。各区县(自治县、市)相关部门每个月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一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情况,市级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将相关情况报市广播电视局。市广播电视局每半年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情况,并报市政府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重要情况要及时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