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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目前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不健全,决策主体不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一些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资金管理分散,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三是一些地方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不力,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四是一些县(市)和单位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和匹配应由单位承担的公积金。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对我省现阶段房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基本原则要求,建立健全决策制度,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切实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调整、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目前,我省只有少数地区建立了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各市(州、地)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抓紧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每个市(州、地)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贵阳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29人组成,其余市(州、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25人组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中,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和房地产管理(房改、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以下简称第一个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以下简称第二个1/3),单位代表占1/3(以下简称第三个1/3)。在第一个1/3中,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各派一名代表参加贵阳市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各市(州、地)应适当考虑县 (市、区、特区)政府负责人或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在第二个1/3中,省总工会派一名代表参加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市(州、地)除应有本级工会代表参加外,应适当考虑县(市、区、特区)的工会代表参加。在第三个1/3中,各市(州、地)应适当考虑驻地中央、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独立工矿区的代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能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委员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聘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全体委员推举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分别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聘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确定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各市(州、地)房地产管理(房改或建设)部门承担。 三、规范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各市(州、地)都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区、特区)和铁路、煤炭等行业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有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改组为业务直属于各市(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或经办网点。各地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将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正常进行,不断、不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必须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