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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对保健按摩的需求和广大盲人服务社会的愿望,进一步加强成都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市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以及国家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四川省盲人按摩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川卫发[1997]05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以盲人(包括低视力者,下同)为主的各种形式的保健按摩业(不包括盲人医疗按摩机构)。 第三条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盲人保健按摩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日常工作由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市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服务和管理,负责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指导和组织盲人保健按摩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技能培训与鉴定 第四条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中国盲人按摩中心所制定的盲人保健按摩培训规划,认真组织有就业愿望,适合从事保健按摩的盲人、复转伤残军人及社会失业人员进行保健按摩技能培训。 第五条 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鉴定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教程—保健按摩师》和《保健按摩师国家职业标准》实施。 初级保健按摩师资格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40标准学时,其他各级保健按摩师晋级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60标准学时。培训要注重基础理论与技能操作相结合,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确保教学质量,以提高盲人保健按摩人员整体素质。 第六条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下,负责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的考核和鉴定工作。 成都市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盲人保健按摩鉴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职业技能标准》和《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由相关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对全市的盲人按摩师进行技能鉴定工作。经鉴定合格者,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办理由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第三章 从业与开业 第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必须经过正规专业培训、考核、技能鉴定,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八条 申请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的盲人按摩人员应持有以下证件,方可申请从业: (一)本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外来人员必须持有暂住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的证明。 第九条 申请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的非盲人按摩人员应持有当地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方可申请从业。申请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向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申办成都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一)有固定的、开放可视的经营场所,其营业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应设按摩床位三张以上。经营者能提供出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经营场地的合同,以及区(市)县残联开具的场地调查证明; (二)按摩床位要开放、被褥枕巾要清洁卫生,设有卫生间和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消防设施; (三)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的盲人按摩人员比例应不低于80%; (四)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名称中必须冠有“盲人保健按摩”等字样,名称统一为“成都市××盲人按摩保健按摩院(所)”。 (五)从业的保健按摩人员应持有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证件。 (六)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