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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保护与扶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及残联等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年审等费用的收取,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盲人个人从事保健按摩劳务免征营业税和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参照执行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减收相关工商管理费用。公安等部门减半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以及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协调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等相关部门应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及其它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保健按摩院所,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