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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符合上述条件的,向所在地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先报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批准,发给成都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再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依法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查核准,申领到《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营业。 第十条 取得《营业执照》后进行营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须到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证,不准无照经营和无证上岗。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由中国盲人按摩中心统一印制,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核发。 第十三条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将全市所有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残疾人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编号、从业单位名称以及工作表现、违纪记录等资料输入电脑,实行电脑化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及残联等部门应指导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一证一点亮证经营,严禁一证多点,严禁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严禁无照经营,无证上岗,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因故停业、迁址、设立分支机构或终止经营,应到工商等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报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凡因故终止营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工商及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收回相应证照。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第十一条精神: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每年度对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进行年审,年审合格方可继续经营。凡年审不合格者,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吊销其《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年审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止。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报告表一式三份; (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盲人、非盲人按摩人员、管理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场地租赁合同书或场地使用证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不合格: (一)聘用盲人按摩人员低于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比例的; (二)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的; (三)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营业地址与《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上地址不相符的; (四)出租、出借或转让《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的; (五)歧视盲人按摩人员或有意压低盲人按摩人员工资的; (六)未按规定收费,任意抬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造成恶性竞争的; (七)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备或未真正落实的; (八)按摩场所和设施不符合当地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的; (八)违法经营的。 第十九条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每年定期按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对全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年审的必备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各类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按摩场所进行色情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并由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收缴其《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五年内不得从事盲人保健按摩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下达前已经开业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进行资格审验,重新办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工商注册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无照(证)经营,由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