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

[接上页]

  (三)纳税人、征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和设备、保管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或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规处以罚款。
  
  (四)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或征缴义务人采取同等手段不缴、少缴已扣、已征税款的,依照有关法规处以罚款。
  
  (五)纳税人、征缴义务人欠缴应纳、应解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征收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的,依照有关法规处以罚款。
  
  (六)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税款的,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七)征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征未征税款的,由征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征未征的税款。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征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财政部门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应当先依法缴纳农业特产税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执行。
  
  当事人对财政部门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征税、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2002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按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二十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农业特产税税目及适用税率表。
  
  附件:黑龙江省农业特产税税目及适用税率表
  
  
┌──────────────────────┬───────────┐
  
  │类别│ 适用税率% │
  
  ├───────────┬──────────┼─────┬─────┤
  
  │ 类别 │税目│生产者│收购者│
  
  ├───────────┼──────────┼─────┼─────┤
  
  │烟叶收入│晾晒烟││20│
  
  │├──────────┼─────┼─────┤
  
  ││烤烟││20│
  
  ├───────────┼──────────┼─────┼─────┤
  
  ││水果│ 8││
  
  │├──────────┼─────┼─────┤
  
  ││干果│ 8││
  
  │├──────────┼─────┼─────┤
  
  │园艺收入│三莓│ 8││
  
  │├──────────┼─────┼─────┤
  
  ││蚕茧│ 8││
  
  │├──────────┼─────┼─────┤
  
  ││花卉│ 8││
  
  │├──────────┼─────┼─────┤
  
  ││经济林苗木│ 8││
  
  ├───────────┼──────────┼─────┼─────┤
  
  ││植物药材│ 6││
  
  │药材收入├──────────┼─────┼─────┤
  
  ││动物药材│ 6││
  
  ├───────────┼──────────┼─────┼─────┤
  
  ││水产养殖│ 8││
  
  │├──────────┼─────┼─────┤
  
  │水产收入│捕捞品│ 8││
  
  │├──────────┼─────┼─────┤
  
  ││鱼籽│ 8││
  
  │├──────────┼─────┼─────┤
  
  ││芦苇│ 8││
  
  ├───────────┼──────────┼─────┼─────┤
  
  ││原木│ 8││
  
  │├──────────┼─────┼─────┤
  
  ││天然树脂│ 8││
  
  │林木收入├──────────┼─────┼─────┤
  
  ││木本油料│ 8││
  
  │├──────────┼─────┼─────┤
  
  ││经营性苗木│ 8││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