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9.实行网上年审。全面实行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证(照)的网上并联年审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个体、私营企业年审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清理和废止各项违法违规的年审和收费项目。 10.切实加强中介组织建设,按行业加快组建个体、私营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制定和完善行业经营准则,规范会员机构的服务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各行业协会和商会要积极拓展服务功能,建立多主体、多层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着重在科技创新、资金融通、投资创业、对外经贸、市场开拓、企业管理、法律服务等方面,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做强做大,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11.强化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监察职能。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透明度,向社会公布各项服务的程序、时限、条件及承诺,并建立投诉、监督机制和实行错案究责制。市、区(县级市)各级政府监察机构要加强效能监察职能,设立投诉热线和投诉信箱,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勤政、廉政及遵守服务承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监察机关组织举报工作的有关程序,协调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诉、对侵犯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以及《行政监察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扩大个体、私营企业投资领域 12.在投资准入制度上,对个体、私营企业一视同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对个体、私营经济全面开放。认真清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坚决废止不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法规和政策。消除审批限制,对个体、私营企业出资建设国家非限制类、非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13.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技术项目,重点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发展填补我市空白、在国际和国内处于领先位置的高新技术项目,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14.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兴建和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通过合资、合作、参股、项目法人招标、TOT(转让—经营—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主体投资经营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站场、停车场、生态修复、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污管道、电力、绿化、园林、道路、能源、水利、公共信息网络、公共文化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对自来水、煤气等公用事业,可逐步采取“厂网分开”的方式,在保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吸引个体、私营经济主体参与自来水和煤气的生产经营。 15.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物流业、兴建物流服务基地和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并与其他投资主体一视同仁,享受同等政策。 16.依据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以独资或股份合作形式投资经营旅游业,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17.按照“投资者享受经济效益,国家享受社会效益”的原则,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环保产业,并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18.依据国家金融政策,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向地方商量银行。证券机构、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和租赁企业投资参股。 19.大力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独资或股份合作形式,投入教育、体育、文化、卫生、会展设施、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各项社会事业,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四、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20.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扩大对外贸易。市外经贸局等有关都门要积极宣传和落实国家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政策,在售货、退税、外汇管理等方面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协调海关、工商、税务、商检、外汇管理、技术和质量监督、电子口岸等部门,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尽快解决外贸经营权问题。 21.凡具备条件的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其自产货物的出口平等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对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进出口贸易所必需的融资、信用保险、用汇等多元化金融服务和出国、出境审批管理办法,为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