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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2.创造条件积极帮助个体、私营企业招商引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各项招商引资活动,都要吸收个体、私营企业参加,促进个体、私营企业与国际知名企业开展投资合作、品牌合作、科技合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在境外、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投资设厂,建立研发中心,购并国外公司,在当地融资上市,发展跨国经营。 23.简化出入境管理手续,取消商务、学习考察等境外邀请函,方便个体、私营企业出境从事商务活动。对申办三个月赴港、澳商务签证的,取消纳税限制,实行按需审批。对个体、私营企业纳税大户,实行资格认定报备制度,根据当年纳税额办理一年或三年多次签证,方便个体、私营企业拓展外经贸业务。 五、拓宽个体、私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24.鼓励和支持金融部门进一步开发适合个体、私营企业的多元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与个体、私营企业建立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保证贷款,缓解个体、私营企业的融资困难。 25.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建立互助资金和联保制度,通过企业入股、社会筹集和政府支持建立互助资金,发展以市场机制运作的信用担保公司,为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26.积极发展个体、私营企业风险投资业务,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独资或以股份形式组建和经营风险投资公司,不断完善风险创业的金融支持体系。 六、支持解决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用地 27.各区、县级市要根据本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兴建不同类型的经济发展园区,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用地难的问题。鼓励个体、私营企业进入各级、各类经济发展园区兴办企业,涉及用地可到规划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手续。 28.在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用地上已经建成的比较集中、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园区,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村庄规划时,可将其优先确定为村经济发展用地,并补办相关用地手续,使这些园区的企业能够获得合法的土地产权。 七、依法清理“三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9.由市物价局牵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涉及个体、私营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大清查,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进行整治,重点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年审、年检、行政检查等收费。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执法职能范围内的费用,原则上由行政经费负担,不准向企业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订各种执法、检测、检验、检查、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将行政职能范围内的公务转移给中介机构搞变相乱收费。 30.完善《缴费项目手册》制度,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明确除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外,个体、私营企业对“三乱”有权抵制和投诉。 31.杜绝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拉赞助、乱摊派行为。所有向个人、私营企业的社会募捐和征募赞助项目,都要经过市民政局会同市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市私营企业协会核准。 八、加快个体、私营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32.在市工商局设立个体、私营企业信用平台,与市政府信息中心平台及税务、金融、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并网,组成信用资源共享的全市个体、私营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档案,提供信用征信服务。加强信用法规建设,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守信经营。 33.对“重合同、守信用”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市、区(县级市)先进个体、私营企业以及纳税大户,在纳税、年审、年检中给予相应的快捷、优待服务。 九、强化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维权和服务职能 34.市、区(县级市)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向个体、私营企业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文件,沟通个体、私营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及时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根据个体、私营企业的需要,提供信息咨询、人才招聘、法律咨询、法律支援、政策宣传等服务;受理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诉,协助政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