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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35.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从过去单一国有经济的管理者向全社会各种经济成份的管理与服务者转变,切实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工作日程。制定地方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召开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会议,应邀请个体、私营企业代表参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6.市、区(县级市)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区(县级市)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37.加强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的检查督促,并纳入全市党风建设检查范围,一起部署进行。对落实政策不力,服务差,个体、私营企业反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38.市委、市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发展快、纳税多、贡献大的先进个体、私营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创造、形成有利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新水平的良好社会环境。 39.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主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大力提倡和实践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做到重合同、守信用,文明经商,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依法照章纳税,规范经营行为。 40.坚持“围绕中心、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的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市委有关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规定,抓紧在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中建立党组织,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理顺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由社区党组织负责,工商行政部门配合抓。依法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挥教育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