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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41号
【颁布时间】 2002-08-09
【实施时间】 2002-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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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地在落实中央土地承包政策的基础土,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支持和鼓励国内外农业企业、工商企业以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逐步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生产和经营。
  
  (五)建立农产品贸易中介服务体系。各地要在农产品出口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上进行新的探索,可选择一些优势农产品建立专门的出口中介服务组织;要充分发挥广西农产品产销协会的引导、协调和推动农产品生产、流通、出口贸易的行业服务作用;加强广西农业信息网络体系的建设,开辟农业对外经贸信息窗口,追踪、收集、研究和传递国内外农业发展、农产品贸易、投资动态、先进技术和成果等农业科技经贸信息,为我区农业对外开放。农业引资引智、农产品出口贸易和农业企业“走出去”及时提供信息服务。
  
  三、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
  
  (一)建立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入世后,亚热带水果、蔬菜、茶叶,桑蚕、木薯、花卉、剑麻及其加工产品以及活猪、活鸡、山羊、水产品等是我区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自治区将计划在桂东,桂南、桂北、桂中、桂西五大经济区域内建立十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不断发展和壮大我区外向型农业经济。
  
  (二)支持农产品出口经营主体,确定为自治区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的企业、自治区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业主和自治区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外向型龙头企业是当前我区农产品出口的经营主体。各级政府及财政、税务、金融、海关和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在其生产经营和出口过程中给予支持。
  
  (三)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检测和认证。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快我区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及动物疫病检测网络体系的建设;自治区计划从2002年起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玉林、贺州、百色七个市建立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从产地环境、基地建设、生产管理、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将要出口和上市的农产品进行全面质量安全管理。鼓励和支持企业申办各种国际认证,检验检疫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ISO9001质量体系、ISO14000环保体系,以及实施HACCP计划,从各个环节对农产品品质、安全、卫生加强检测管理,提高企业自身的质量控制能力,并积极推荐对外注册。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每年要联合举办1—2期认证业务培训班。同时,也可以使用包括网络在内的工具进行多方面的宣传,为企业获得进入各国市场的“通行证”提供服务。
  
  四、完善农产品进口管理
  
  (一)建立农产品贸易快速反应机制。为了确保农产品市场的有序开放,保护我区农业安全,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农业厅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机制。把对重要农产品的监控纳入全区进口监控体系,重点加强对重要农产品的配额使用、进口数量、质量等方面的预警分析。加强国外对我农产品设限、反倾销、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情况的通报和分析,做好准备以应付不测事件,有效地控制事态的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农产晶进口卫生质量监控体系。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农业、林业检疫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进口卫生质量监控体系。要加强国际农产品疫情情况的通报和分析,对进口产品的动植物卫生检疫和监测要严格把关。
  
  五、加快农业引资引智步伐
  
  (一)加大农业利用外资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我区的区位、资源、环境、市场和劳动力的优势,扩大农业利用外资。争取多、双边国外优惠贷款和无偿援助我区农村扶贫、农业生态、农民技术培训和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项目;争取外商直接投资我区农业高新技术、亚热带果蔬等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农产品供求设施、农产品综合开发等项目,主动迎接广东及港、澳、台地区投资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等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积极研究和探索吸引国外跨国公司投资我区农业的办法,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区建厂、办基地或设立地区性总部。
  
  (二)加强农业引智工作。根据WTO规则中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消化、吸收适合于我区发展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保鲜及农作物繁育的先进技术、先进成果和新品种;每年有计划地聘请国内外农业高级专家来我区进行农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在我区建设1—2个农业引智生产示范推广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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