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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办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人才要依据其贡献大小,形成合理的分配机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制定完善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允许科技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获取收益,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应当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当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可连续5年按不低于该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10%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重奖。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人员,省里给予等额奖励。企业可以期权、股权方式对有突出贡献人员进行重奖,奖励数额及涉及的权利与义务自主确定。
  
  切实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维护专业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
  
  9.创造良好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形成更加良好的人才环境。
  
  入围“新世纪人才工程”的人选,由所在单位优惠提供相应标准的住房;引进人才签约5年以上、本人又提出购房要求的,可按有关房改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专业技术人才可优先购买经济实用房。建设留学回国人员公寓,为引进人才提供周转房。
  
  “新世纪人才工程”中,入围“能够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知名专家、学者”人选,省财政每人每年给予12万元津贴和20万元科研活动经费,外聘在鲁3个月(含)以上的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津贴并给予10万元科研活动经费;入围“国内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专家、学者”人选,每人每年发放省政府津贴1.2万元;入围“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由用人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和生活津贴。
  
  “新世纪人才工程”中,入围“能够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知名专家、学者”人选,由省保健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医疗保健政策,纳入保健范围;其他入围人选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健,并定期进行健康查体和疗养。
  
  五、改革管理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管理机制
  
  10.建立和完善自主用人制度。以科研机构、高校、卫生系统改革为先导,以推行聘用制为中心,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和单位自主择人、人才自主择业的“双向选择”办法,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事业单位新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个人自由申报、社会客观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等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体系。
  
  11.健全人才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和科技管理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并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准入控制;制定和完善人才调控政策,使人才在规模、结构和质量上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实行产业和地域倾斜政策,引导人才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产业、领域和地区聚集。
  
  12.加强人才管理法制建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才管理的需要,制定以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培养、激励、流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才政策法规体系;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督促检查,逐步实现人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13.实行“人才流动绿色通道”制度。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实行“一条龙”现场办公,运用现代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为人才流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引进人才愿意落户的,可凭人事部门出据的有效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不愿落户的,可持人事部门发给的《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公安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专业技术人才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六、加强人才市场体系建设,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14.加快人才市场场所建设。尽快建设一处规模较大、档次较高的省人才市场,使其成为全省人才市场的“龙头”和人才交流的中心;加强海洋专业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业技术人才等专业性人才市场建设;逐步发展网上人才市场,完善社会化服务功能,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人才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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