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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8-08
【实施时间】 200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及其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行政责任追究,搞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及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及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落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排除。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制定本地区、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奖惩办法,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和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行业)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加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认真检查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大安全监察力度。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安全事故,做好事故调查、结案工作,对重特大事故要采取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公开处理、公开曝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把登记注册审核关。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格和许可证后方可登记发照,并对其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吊销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书面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认为不符合吊销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部门。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架空索道、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依法应当由其发放许可证的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
  
  (四)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许可证发放制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流通、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军工科研生产和民爆器材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严格许可证发放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火药、炸药等易爆器材生产线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
  
  (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队伍、施工现场和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建筑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重点是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管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重点治理整顿液化石油气市场,按照规划合理布置供气站点,杜绝非法违规充装、超期不检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格燃气各类资质和许可证的发放,凡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当坚决取缔。
  
  (七)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综合实践活动的安全、防火、防事故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特别要对校园、教室、宿舍、食堂、礼堂、图书馆、实验室及所属实践活动基地等场所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督促其及时消除危房和事故隐患。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学校消除危房等不安全隐患,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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