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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8-08
【实施时间】 200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及其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

[接上页]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教育教师、学生、职工加强安全意识。对学校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防范和整改,发生重大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决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而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决定履行职责,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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