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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地、市、州行署(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地、市、州行署(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改或房地产管理)、财政、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委会委员由地、市、州行署(政府)聘任。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地、市、州行署(政府)聘任。委员总人数不超过25人,兰州市可以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30人(由奇数组成)。单位代表应兼顾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县(市、区)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充分考虑大型独立矿区所在城市的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名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依法、自主、民主决策,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落实有关规定。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策时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策不得干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银行。 各地、市、州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0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和本《意见》精神,于2002年8月底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各设区城市(地区、自治州)应按照“精简、效能”和“先组建、后撒并”的原则,设立1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直接隶属地、市、州行署(政府),不得挂靠任何部门,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按照《条例》、《通知》的规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工作。 撤销县和县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不设分支机构,原管理业务由经办网点办理。确需设立分支机构的暂按以下5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从严掌握:一是距市(或地、州所在市、县、区)100公里以上;二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达到70%以上,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单位达到70%以上;三是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达到800万元以上;四是有开展工作必须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已实施电算化管理;五是挤占、挪用等违规运用的资金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单位购建房贷款和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确保在2002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 原单独运行的省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州机车厂以及白银公司、金川公司、酒钢公司、玉门石油管理局等自行管理的住房公积金都应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上述单位设立分中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一是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超过2千万元以上,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在1万人以上;二是挤占、挪用等违规运用的资金已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用于单位购建住房贷款确保在2002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三是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单独机构、管理制度、场所设施和人员;四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是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产帐实相符。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的由地、市、州行署(政府)向省政府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