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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开[2002]529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七部委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本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房地产投资和开发规模快速增长,房地产企业大量增加,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对于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违章开发,非法占地,违规预、销售商品房的问题时有发生;房地产中介混乱,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中存在不规范行为;房地产市场经济纠纷、投诉不断,群众意见很大。这些问题导致了市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国务院去年颁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明确指出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整个“十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5月,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等7个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要求各地切实抓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七部委文件精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争取使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市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外经贸委、市市政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完善房地产企业资质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主体
  
  (一)依法建立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坚持“一照一证”(营业执照、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是规范市场的有效手段。对于没有开发实力,在规定年限内没有开发业绩,或者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有欺骗,欺诈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降低或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对于虚报、抽逃注册资金、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项目资本金不足的开发企业,不得承担新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的要求和部署,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抓好落实。要逐步建立包括企业身份信息系统、良好行为信息系统、不良行为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警示系统等在内的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开发企业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别记录在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信用档案中,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制度规范企业行为,引导开发企业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意识。
  
  (三)对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改进管理手段,尽快建立和完善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管的微机管理系统;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资质评价制度。将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投资额、开发规模、利税额、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指标综合考虑,建立一套科学的资质评价体系,动态反映开发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经营业绩。
  
  (四)对内、外资开发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当前要依法对开发企业备案、资质等级核定、项目监管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要依法向主管部门备案,核定企业资质,填报项目手册。按法定程序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与此同时,市计委、市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研究制定符合国际惯例和本市实际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管理办法,更好地服务于市场,服务于企业的发展。
  
  (五)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组织。一是尽快制定规范中介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和人员,对有违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制定和推行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三是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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