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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2]71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培训办理人员,加强督办落实和协调配合。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包括:
  
  (一)同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人代会秘书处或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
  
  (二)同级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全体会议秘书处或同级政协专门机构审核的书面提案;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政协会议上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书面提案;
  
  (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全国和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它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它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九条 分类督办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督办,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要求。
  
  第十条 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案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内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受理时,应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反映。
  
  第四章 承办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
  
  (二)办理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三)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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