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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65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总工会制定的《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 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守法意识,特制定全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实现目标
  
  (一)指导思想
  
  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体职业中毒事件、伤亡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集中整治、标本兼治,督促有关单位彻底整改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生产隐患、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监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实现目标
  
  通过整顿治理,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要掌握本行政辖区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种类、范围、分布情况,进一步明确本级政府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的制度和规程。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的问题都要切实得到解决,尤其是重点单位和行业的一般职业中毒事件、安全生产事故要得到控制,重、特大恶性职业中毒事件、违反安全生产引发的事故要得到遏制,同时要以贯彻国发[2002]9号文件为契机,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长远治本之策。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重点、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是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省内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中含苯及其化合物胶粘剂的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重点检查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有说明书,说明书标明了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在规定的部位设置了危险物品标识。
  
  2.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工作场所)中职业病防治的防护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卫生行政部门的“三同时”审查、验收。
  
  3.有毒有害化学品设有专用贮存库房;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有专人保管并建立责任制及剂量出入库登记制度。
  
  4.有毒有害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或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配带有效;有应急救援设施(防毒面具)、报警装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5.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劳动者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了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了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6.企业内部有职业病防治组织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及档案库和巡检记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含苯及其化合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等)进行过检测、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防护措施。
  
  3.有事故应急预案。
  
  4.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6.各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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